有關企業(yè)和檢測機構:
為進一步推進汽車行業(yè)節(jié)能減排,促進重型商用車輛產品技術升級,完善對道路機動車輛產品的準入管理,經研究,決定對最大設計總質量大于3500kg的燃用柴油和汽油的商用車輛(以下簡稱“重型商用車輛”)產品實施燃料消耗量管理,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自2012年2月1日起,在《車輛生產企業(yè)及產品公告》(以下簡稱《公告》)管理中,對重型商用車輛產品(不包括專用作業(yè)類、全輪驅動類產品)實施燃料消耗量管理。具體要求如下:
。ㄒ唬┳2012年2月1日起,企業(yè)在新申報上述產品《公告》時,應按照國家標準GB/T27840-2011《商用車燃料消耗量測量方法》(以下簡稱“工況法”),進行車輛燃料消耗量檢驗,申報工況法油耗值。
。ǘ┳2012年7月1日起,新申報《公告》的上述產品(不包括自卸汽車、城市客車)的工況法油耗值,應符合行業(yè)標準QC/T924-2011《重型商用車輛燃料消耗量限值(第一階段)》要求。不符合該限值要求的產品,不得列入《公告》。
。ㄈ┳2014年7月1日起,已列入《公告》的上述產品(不包括自卸汽車、城市客車)的工況法油耗值,應符合行業(yè)標準QC/T924-2011《重型商用車輛燃料消耗量限值(第一階段)》要求。不符合該限值要求的產品,撤銷其《公告》。
二、重型商用車輛生產企業(yè)申報《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表》的產品,應繼續(xù)按照交通運輸部《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檢測與監(jiān)督管理辦法》(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1號)的要求執(zhí)行,按照JT711-2008《營運客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》或JT719-2008《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》(以下簡稱“道路綜合法”),進行燃料消耗量檢驗,申報道路綜合法油耗值。不符合該限值要求的產品,不得進入道路運輸市場。
三、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、交通運輸部共同確定承擔重型商用車輛油耗檢測工作的檢測機構,并認可其油耗檢測報告;成立聯(lián)合工作組,共同對重型商用車輛的油耗檢測工作進行監(jiān)督管理。
經確認的檢測機構在進行樣車檢驗時,可進行工況法油耗或道路綜合法油耗檢驗。可以一并進行工況法油耗和道路綜合法油耗檢驗的,應一并進行檢測,不得要求企業(yè)重復送樣車,并按一次檢測收費。
四、有關工作要求
有關車輛生產企業(yè)應在保證產品滿足重型商用車輛安全、環(huán)保等標準法規(guī)要求的基礎上,積極推進重型商用車輛節(jié)能技術的研究,提升重型商用車輛燃油經濟性水平,滿足有關燃料消耗量標準要求。
有關檢測機構應按照相關標準,加強重型商用車輛燃料消耗量檢驗能力的建設,完善相關檢驗設施,為企業(yè)提供嚴謹、科學、準確的檢測服務。
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
交 通 運 輸 部
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